关于注销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市现有17名驾驶人(具体见附表)符合上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请符合上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宣大队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宣大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如驾驶人提出异议的,可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宣大队或致电0411-86423162咨询。

附:发布关于注销涉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公告17人.pdf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宣大队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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