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沙河口大队案件查处中队(联系人:赵警官,联系电话:8698019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前14位) |
1 | 申德君 | 23082619670317****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沙河口大队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