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告知笔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旅顺口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前14位) |
1 | 孙健 | 22018219790228**** |
2 | 乔元正 | 21021219580815**** |
3 | 宋振久 | 23023119690515****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旅顺口大队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