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18341102812)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1 | 张海领 | 41272619690621**** |
2 | 龙圣永 | 51102219661215**** |
3 | 周国聪 | 37022219540921**** |
4 | 刘祥龙 | 22232519680427**** |
5 | 王宪刚 | 15222119700320**** |
6 | 程里成 | 41272719681011**** |
7 | 张国柱 | 21142219540610**** |
8 | 高相仁 | 15222119671009**** |
9 | 李号号 | 61273119810419**** |
10 | 丁亮 | 21038119830501****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
2023年 5月17日
附件:处罚告知笔录照片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