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联系人:王警官,联系电话:89831107)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前14位) |
1 | 程铖 | 23052319860314****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
2023年 05月17 日
附: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