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联系人:胡警官,联系电话:62911912)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违法行为人

身份证号(前14位)

1

李菲

21138119820516****

2

张福堂

21022219640329****

3

廖伟

23042219930811****

4

李奕辰

23038119950112****

5

王庆楠

22018319860922****

6

陶泓霏

21030419870713****

7

窦中林

23232819720213****

8

王朝东

21020419751222****

9

高刚

21022219640125****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

2023年05月17日

附:附件.zip

来源: 大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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