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现告知其鉴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联系人:王宇飞,联系电话:18341102812)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序号

违法行为人

身份证号

鉴定结果

1

刘宝久

21021119641015****

属于机动车

2

韩维庆

21021119590928****

属于机动车

3

车强远

32072119700707****

属于机动车

4

姜胜利

21020319561225****

属于机动车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

2023年03月06日

附件:鉴定意见压缩包.zip

来源: 大连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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