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现告知其鉴定结果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联系人:王宇飞,联系电话:18341102812)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鉴定结果 |
1 | 刘宝久 | 21021119641015**** | 属于机动车 |
2 | 韩维庆 | 21021119590928**** | 属于机动车 |
3 | 车强远 | 32072119700707**** | 属于机动车 |
4 | 姜胜利 | 21020319561225**** | 属于机动车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大队
2023年03月06日
附件:鉴定意见压缩包.zip